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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1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章劲松与朱善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劲松,朱善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1民初526号原告章劲松,男。委托代理人周涛,男,系麻城市正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善语,男。本院在审理章劲松诉朱善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劲松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劲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0元,由原告章劲松减半负担1680元。审判员  刘水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