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1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章劲松与朱善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劲松,朱善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1民初526号原告章劲松,男。委托代理人周涛,男,系麻城市正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善语,男。本院在审理章劲松诉朱善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劲松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劲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0元,由原告章劲松减半负担1680元。审判员 刘水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