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刑更1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施土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1535号罪犯施土旺,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4)台玉刑重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土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施土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5年6月1日以(2015)浙台刑二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6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施土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施土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施土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施土旺准予减刑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根土代理审判员 郑 星代理审判员 王其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勤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