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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91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91民初37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特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建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