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特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余X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470号申请人朱X,男,1953年9月22日出生。申请人余X1,女,1955年2月22日出生。2016年4月18日,申请人朱X、余X1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19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1、蒋X名下座落在北京市西城区x(建筑面积:120.5平方米,产权证号:x号)房屋产权归朱X所有,余X1放弃对上述房屋的继承权;2、余X2名下座落在北京市西城区x号(建筑面积:123.6平方米,产权证号:xxx)房屋产权归余X1所有,朱X放弃对上述房屋产权的继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X、余X1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19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朱X、余X1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19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郭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