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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申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磐安华信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明亮,浙江省磐安华信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90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明亮。委托代理人:陈光标。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磐安华信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月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云孝,该公司董事长。申请再审人陈明亮为与被申请人浙江省磐安华信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金民二终字第86二二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陈明亮申请再审称:一、其与华信公司之间不存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其与陈双轨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已经解决。二、华信公司没有陈明亮出具的欠条和代理陈明亮解决问题的授权委托书,其提交的承诺书和协议书不能作为证明其享有追偿权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请求提起再审。被申请人华信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陈明亮挂靠华信公司从事涉案��程施工,陈双轨系受雇陈明亮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据此,华信公司和陈明亮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明亮是否出具欠条并不影响其责任的承担。华信公司与陈双轨家属进行赔偿协商时,陈明亮作为赔偿义务人未参加,也没有陈明亮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但陈明亮在承诺书中对陈双轨安全事故负责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的意思表述清楚,而且华信公司与陈双轨家属达成的调解协议,赔偿数额未超过法定标准,不损害陈明亮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审法院根据陈明亮和华信公司的过错程度,确定由陈明亮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华信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华信公司所支付的款项超出其应承担的款项,华信公司有权就其垫付的本应由陈明亮承担的赔偿款向陈明亮追偿。综上,申请再审人陈明亮的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明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裕灿代理审判员  肖建光代理审判员  张静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来益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