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3执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合肥广坤物资有限公司与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广坤物资有限公司,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肥广坤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阜阳。法定代表人:苗海波,总经理。被执行人: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潜山路。负责人:刘小兵,总经理。被执行人: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陆荣鑫,总经理。本院在案件执行期间以(2016)皖0103执6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4130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41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四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