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徐银玉与湖北荣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银玉,张再云,湖北荣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861号原告徐银玉。原告张再云。被告湖北荣上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仙女湖路。法定代表人杨三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银玉、张再云诉被告湖北荣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银玉、张再云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银玉、张再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银玉、张再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徐银玉、张再云负担。审判员 佘进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斌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