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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徐银玉与湖北荣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银玉,张再云,湖北荣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861号原告徐银玉。原告张再云。被告湖北荣上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仙女湖路。法定代表人杨三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银玉、张再云诉被告湖北荣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银玉、张再云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银玉、张再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银玉、张再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徐银玉、张再云负担。审判员  佘进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斌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