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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执裁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张佳艺与张辉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佳艺,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民执裁字第337号申请人张佳艺,男,四平市。法定代理人孙丽丽,女,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辉,男,四平市。申请人张佳艺申请执行张辉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西郊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青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