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左权县丈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左权县丈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执3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华山路105号。法定代表人:焦承尧,董事长。被执行人:左权县丈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龙泉乡丈八村。法定代表人:张瑞红,经理。申请执行人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左权县丈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中中法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左权县丈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左权县丈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8460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山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王会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