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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田晢与李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哲恺,李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430号申请执行人田哲恺,男,汉族,1990年6月26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李洁,女,汉族,1967年11月9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田哲恺与李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提取了行人李洁在泸化中学的公积金64456元,由申请执行人田哲恺与另案申请执行人伍宗莲分配各受偿32228元,余款继续履行。另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执行标的105000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73775元及利息。鉴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俊审 判 员  邹胜代理审判员  刘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