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3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686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住所地宁陵县。被告杜某某,男,汉族,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贡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