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杲凤艳与崔清艳运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杲凤艳,崔清艳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5民初1536号原告杲凤艳,女,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崔清艳,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峰市。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杲凤艳诉被告崔清艳运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8日下午15时依法由审判员章赛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杲凤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清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杲凤艳诉称,2013年4月8日,被告崔清艳向原告赊购玉米欠款6440元。2014年1月至10月,被告崔清艳多次雇佣原告家庭所有车辆运输饲料、钢筋等合计欠款6960元。2014年下半年,被告崔清艳对其欠的玉米款、运输费一并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金额13400元。上述款项经原告索要,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诸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崔清艳给付玉米款、运输费13400元。原告杲凤艳为支持其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欠据一枚,用以证明:被告崔清艳欠原告玉米款、运输费13400��。被告崔清艳未作答辩。原告杲凤艳提交的欠据,被告崔清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杲凤艳提交的欠据形式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崔清艳欠原告杲凤艳玉米款、运输费13400元未给付,对上述欠款,被告崔清艳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本院认为,原告杲凤艳与被告崔清艳之间实际履行的买卖合同、运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合法有效。合法有效的合同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适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崔清艳未按诚信原则及时给付原告杲凤艳赊欠的玉米款、运输费以致原告杲凤艳诉讼索要,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给付赊��的玉米款、运输费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清艳给付原告杲凤艳赊欠的玉米款、运输费13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元,邮寄费40元,合计107.5元,由被告崔清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赛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