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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陈艺展、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郭家钧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锜某甲、吴某甲、徐某甲、林某乙犯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家钧,陈某甲,陈某乙,陈艺展,林某甲,锜某甲,吴某甲,徐某甲,林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6刑初11号公诉机关尤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家钧,男,1990年2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2008年8月26日因犯��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5月4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尤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尤溪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11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因于2015年7月22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尤溪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1995年7月11日因犯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1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赌博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09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尤溪县看守所。辩护人曾永福,福建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艺展(曾用名:陈逢宝),男,1992年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2011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4年1月1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日被尤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10月20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尤溪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甲,男,1994年11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7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0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尤溪县看守所。被告人锜某甲,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福清市。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0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吴某甲,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福清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6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犯包庇罪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0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徐某甲,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6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犯包庇罪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0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林某乙,男,1996年3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6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包庇罪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0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诉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陈艺展、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郭家钧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锜某甲、吴某甲、徐某甲、林某乙犯包庇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乙及其辩护人曾永福,被告人陈某甲、陈艺展、林某甲、郭家钧、锜某甲、吴某甲、徐某甲、林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故意伤害1.2015年5月10日,被害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在尤溪县西城镇七尺村朱源里旧桥头与尤溪县西城镇九阜山景区防洪堤工程施工队发生纠纷,黄某甲将施工队的挖掘机钥匙拨走导致施工队无法施工。次日下午,被告人陈某乙到该工程队项目部即七尺村源林山庄处核对账目时得知该事情,多次电话联系黄某甲,要求���某甲到山庄里协商该事情,通话时两人发生言语上冲突。陈某乙在山庄处向被告人郭家钧、陈某甲、林某甲等人提出要教训一下黄某甲。在等待期间,被告人陈艺展和黄某(另案处理)也到达山庄。黄某甲与黄某乙应约到山庄后,陈某乙在问清黄某甲是接电话的人后便用手打了黄某甲脸部一拳头,陈某甲见状便拿一根塑料水管敲向黄某甲肩膀,而后陈某乙、郭家钧、陈艺展、林某甲和黄某便一同上去殴打黄某甲,陈某乙、郭家钧、陈艺展对黄某甲拳打脚踢,陈某甲、林某甲用塑料水管敲打黄某甲,黄某用塑料靠背椅敲打黄某甲。后陈某乙、郭家钧、陈某甲、陈艺展、林某甲和黄某等人逃离现场。2015年6月9日,经尤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某甲三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一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综合评定黄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7月16日,陈某乙主动到尤溪县公安局投案;同年7月22日,郭家钧、陈某甲在尤溪县台溪乡清溪村一饭店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同年9月1日、7日,陈艺展、林某甲主动到尤溪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在本院主持调解下,陈某乙、郭家钧、陈某甲、陈艺展、林某甲与黄某甲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全部赔偿义务,陈某乙、郭家钧、陈某甲、陈艺展、林某甲取得黄某甲的谅解。2.2014年10月9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和曾某甲(另案处理)在尤溪县城关镇丽景公寓附近的巷子里碰见被害人杨某甲,因陈某甲和曾某甲与杨某甲发生过冲突,陈某甲和曾某甲便过去找杨某甲理论,后双方发生冲突,陈某甲和曾某甲便上前殴打杨某甲,后经在场人员劝阻,陈某甲和曾某甲离开现场。2014年12月17日,经尤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伤二级。二、包庇2015年5月10日,被告人陈某乙故意伤害被害人黄某甲后,便打电话给被告人锜某甲,将殴打黄某甲的事情告诉锜某甲,要求锜某甲出面处理该事情。同年5月13日,锜某甲明知陈某乙实施了犯罪行为,仍指使被告人吴某甲、徐某甲、林某乙三人到公安机关作殴打黄某甲的虚假陈述。同年6月9日,黄某甲伤情鉴定意见书出来后,吴某甲、徐某甲、林某乙仍作虚假陈述,并在鉴定意见通知书签字。同年7月6日,吴某甲、徐某甲、林某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24日、27日,林某乙、吴某甲、徐某甲陆续供述自己作虚假陈述包庇陈某乙等人的事实。2015年7月31日,锜某甲自动到尤溪县公安局投案。三、开设赌场2015年2月15日,被告人郭家钧以营利为目的,在尤溪县台溪乡西吉村溪尾陈某戊家一楼店面内设置一台八人机型“打鱼机”和八台单人机型“宝马奔驰机”的赌博机供他人参赌,并雇佣郭某甲(另案处理)进行管理。同年3月10日,该赌场被尤溪县公安局查获。2015年2月15日至3月10日,该赌场共盈利7300元人民币。2015年3月26日,尤溪县公安局扣押郭家钧开设赌场所用的赌博机“打鱼机”一台、“宝马奔驰机”八台。同年3月27日,郭家钧自动到尤溪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书证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本院(1995)尤刑初字第6号、(2002)尤刑初字第16号、(2010)尤少刑初字第25号、(2014)尤少刑初字第1号、(2014)尤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08)尤少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院(2016)闽0426刑初1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罪犯档案资料、释放证明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房屋租赁及食堂协议、被害人黄某甲、杨某甲的住院病历材料、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收条、谅解书、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人黄某、黄某乙、黄某丙、陈某丙、张某甲、戴某、张某乙、锜某乙、李某、郭某乙、陈某丁、曾某甲、周某甲、林某丙、李某乙、郭某甲、余某甲、余某乙、卓某甲、陈某戊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甲、杨某甲的陈述;被告人陈某乙、郭家钧、陈某甲、陈艺展、林某甲、锜某甲、吴某甲、徐某甲、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鉴定意见尤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尤公鉴(法)活检字(2014)166号、(2015)6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尤溪县公安局尤公综(2015)0003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乙、郭家钧、陈某甲、陈艺展、林某甲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陈某甲伙同曾某甲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陈某乙、郭家钧、陈某甲、陈艺展、林某甲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锜某甲、吴某甲、徐某甲、林某乙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而向司法机关做假证明包庇,锜某甲、吴某甲、徐某甲、林某乙的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郭家钧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固定场所设置八人机型赌博机一台和单人机型赌博机八台,供不特定人员参赌,郭家钧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郭家钧、陈艺展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某乙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陈某乙、陈艺展、林某甲、锜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郭家钧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开设赌场的罪行,其开设赌场犯罪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郭家钧、陈某甲对故意伤害认罪,吴某甲、徐某甲、林某乙对包庇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陈某乙、郭家钧、陈某甲、陈艺展、林某甲犯罪以后积极赔偿被害人黄某甲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郭家钧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陈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陈某乙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量刑情节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陈某乙、郭家钧、陈某甲、陈艺展、林某甲、锜某甲、吴某甲、徐某甲、林某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家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三、被告人陈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四、被告人陈艺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五、被告人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六、被告人锜某甲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吴某甲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被告人徐某甲犯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九、被告人林某乙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赌博机“打鱼机”一台、“宝马奔驰机”八台,予以没收;被告人郭家钧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七千三百元继续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陈其乐审判员  王晓迟审判员  吴启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詹学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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