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王秀梅与重庆皓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梅,重庆皓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806号原告:王秀梅,女,汉族,1984年8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委托代理人:唐建林,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皓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江州大道55号群兴花园6幢2单元2层,。法定代表人:邱玉开,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梅诉被告重庆皓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皓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12元,减半收取906元,由原告王秀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晏侣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