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渑池曹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曹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5执46号申请人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笃学,董事长。被执行人渑池曹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渑池曹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还款能力,为此,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商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刘彩兰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庆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