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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崔某某、李某、陆某、赵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崔某某,李某,陆某,赵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649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崔某某。被告李某。被告陆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崔某某、李某、陆某、赵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 莉代理审判员  亓佳新人民陪审员  孙启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