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崔某某、李某、陆某、赵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崔某某,李某,陆某,赵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649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崔某某。被告李某。被告陆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崔某某、李某、陆某、赵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 莉代理审判员 亓佳新人民陪审员 孙启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