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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2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杨祖艺陶荣英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祖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2执348号申请执行人杨祖艺。申请执行陶荣英。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杨祖艺、陶荣英依据晋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法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6703元及承担执行费10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晋宁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2执第34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