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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3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3712号原告姜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凌 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