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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辖终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清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清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李彩英,李立辉,郝丽平,张晓璇,张铎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辖终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清来,男,汉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住赵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住所地赵县永通路38号。法定代表人刘军辉,该行行长。原审被告李彩英,女,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赵县。原审被告李立辉,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赵县。原审被告郝丽平,女,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赵县。原审被告张晓璇,女,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赵县。原审被告张铎凯,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赵县。上诉人张清来不服赵县人民法院(2015)赵民二初字第003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主张的“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为石家庄市××西区,上诉人现在实际居住地在石家庄市××西区,所以本案应由桥西区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第11条中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为依法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贷款人所在地属于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且由原审法院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超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代理审判员  彭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