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23行审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上杭县林业局与张文生自然资源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上杭县林业局,张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823行审128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林业局。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04113440。法定代表人雷日斌,局长。被执行人张文生,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住上杭县。申请执行人上杭县林业局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上杭县林业局于2015年7月21日认定被执行人张文生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于2014年11月间,在湖洋镇水埔村“大山塘”山场推挖林地545平方米建养鸡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杭林罚决字(2015)第2200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被执行人张文生限期恢复原状,罚款5450元。同日,该决定书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张文生。被执行人张文生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了罚款5450元。2016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上杭县林业局作出(2016)第2200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补充通知》,并于同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张文生,责令被执行人张文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恢复原状。同日,申请执行人上杭县林业局书面催告被执行人张文生履行限期恢复原状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文生仍拒不履行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的处罚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杭县林业局作出的杭林罚决字(2015)第2200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张文生拒不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杭县林业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上杭县林业局作出的杭林罚决字(2015)第2200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责令被执行人张文生恢复原状的义务,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新英审 判 员  胡绍清审 判 员  廖华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汤锦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