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申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茂勇与苏州市相城区太平双彩办公设备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茂勇,苏州市相城区太平双彩办公设备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申5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陈茂勇。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太平双彩办公设备厂,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顺乐路。再审申请人陈茂勇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太平双彩办公设备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民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陈茂勇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陈茂勇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陈茂勇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孟进审判员 杨兵审判员 钱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