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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特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国立东与永利村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国立东,甘南县平阳镇永利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特185号申请人国立东,住黑龙江省。身份证×××申请人甘南县平阳镇永利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文才,村委会主任。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国立东、甘南县平阳镇永利村民委员会关于确认2016甘平调字第21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春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18日经甘南县平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甘南县平阳镇永利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18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国立东本金55638.00元,利息17490.00元;并以55638.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9日开始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向申请人国立东支付利息。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内容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春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