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黄湖双与黄冰影、黄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湖双,黄冰影,黄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361号申请执行人:黄湖双,女,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黄冰影,女,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黄威,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湖双与被执行人黄冰影、黄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冰影、黄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1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黄冰影、黄威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黄冰影、黄威名下无足额存款,无房产信息,现被执行人黄冰影、黄威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现被执行人黄冰影、黄威尚欠申请执行人黄湖双执行款150000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3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员 郑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玲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