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11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蔡某与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11民初902号原告蔡某,女,1989年9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89********,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侍岭镇盛湖村茶棚*组。委托代理人程庆亚,宿迁市宿豫区来龙法律服务所。被告曹某甲,居民。原告蔡某与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守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庆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诉称:我和被告于2010年8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一女曹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子曹某丙。婚后,被告经常夜不归家,并经常对我打骂虐待。被告自2014年10月至今没有给过我和两个孩子生活、抚养费用,在外有外遇,现婚姻已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曹某乙随原告生活、子曹某丙随被告生活;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曹某甲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一女曹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子曹某丙。现原告以被告常对其打骂虐待、有外遇、对家庭、孩子不负责任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附录在卷。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所述被告有外遇、夫妻间感情确已破裂,其未提供证据加以佐证,本院对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能互谅互让、多进行沟通交流,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为家庭、两个年幼的孩子负起责任,理性地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蔡某与被告曹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代理审判员 王守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施凯元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loz一loz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loz二loz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loz三loz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loz四loz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loz五loz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