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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查字第4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梅燕与被执行人大连顺迈设备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燕,大连顺迈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4273号申请执行人梅燕,女,1965年2月9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大连顺迈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姚北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57089313-8。法定代表人王玉玲,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劳动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苏子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琪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