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2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赛风光申请宣告赛军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赛风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422民特1号申请人赛风光,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居民,住宁夏西吉县。申请人赛风光要求宣告赛军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赛风光因次子赛军于2015年10月25日23时40分许在从越南芽庄前往印尼巴厘岛的航行任务途中不慎落海,经香港、越南、新加坡等多方救援机构搜救无果,现申请要求宣告赛军死亡。经查,赛军,男,1992年9月3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西吉县。系申请人赛风光次子。2015年10月25日23时40分许(当地时间2015年10月26日00时10分)赛军在��越南芽庄前往印尼巴厘岛的航行任务途中不慎落海(坐标范围10°18’N、109°22’E),事发后经越南航海配合搜救中心、中国香港海事处等多方救援机构搜救无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月13日在宁夏法治报发出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赛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赛军于2015年10月25日晚在执行航行任务途中不慎落海,后经多方救援机构搜救无果,至今无任何音讯,已不可能生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赛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占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阿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