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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2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利津县汇鑫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营鲁北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利津县树林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津县汇鑫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鲁北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利津县树林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尚凡永,马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2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利津县汇鑫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营鲁北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利津县树林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尚凡永,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树丽,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利津县汇鑫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鲁北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尚凡永所有的鲁E×××××号大型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16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1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门玉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