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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月民一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晓锋诉鹰潭市碧海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华森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锋,鹰潭市碧海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华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785号原告王晓锋,男。委托代理人陈光明、汤庆斌,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鹰潭市碧海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五洲路体育馆旁。法定代表人刘兴,该公司经理。被告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体育馆。法定代表人胡文辉,该公司经理。被告廊坊市华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10号。法定代表人刘春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建园,江西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锋诉被告鹰潭市碧海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华森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锋于2016年4月17日以被告已经支付了2014年度及2015年度的全部租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晓锋以被告已经支付了2014年度及2015年度的全部租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零三元五角(缓交并已减半),由原告王晓锋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晓文审判员  严志浩审判员  邵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