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龚云海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云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刑初2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云海,硕士研究生,原徐州机电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辩护人王莹,江苏建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云海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云海及辩护人王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云海因单某丙拒绝恢复男女朋友关系而心生怨恨。于2015年8月20日18时许,持事先购买的尖刀,至徐州市铜山区文泰康城小区单某丙的租住地,猛刺单某丙的腹、背等部位数刀,致其当场死亡。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龚云海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尖刀;指认笔录及照片;通话记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尸体鉴定意见书;物证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龚云海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为泄愤持刀捅刺他人,并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云海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龚云海辩称,其购买刀具是为了户外游使用的,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案发当日是在被害人的言语刺激下而实施的杀人行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龚云海与被害人单某丙系恋爱关系,在商谈结婚事宜的过程中被害人负有责任。案发时,被告人龚云海又因受到被害人的言语刺激,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实施的杀人行为,系间接故意杀人。案发后,被告人龚云海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庭审中,知罪悔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被告人龚云海通过交友网站与单某丙相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前后,双方因矛盾纠纷,感情逐渐疏远。2015年8月17日晚,被告人龚云海找单某丙欲恢复男女朋友关系遭拒后,遂心生怨恨。8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龚云海驾车至单某丙租住的徐州市铜山区文泰康城小区附近,打电话欲约单某丙面谈,但未能打通。被告人龚云海遂在小区附近重新购买一张电话卡,仍未能打通单某丙的电话,被告人龚云海心生恼怒,持事先购买的尖刀至该小区一期3号楼4单元2楼和3楼楼梯平台处守候单某丙,当单某丙行至二楼时,被告人龚云海持尖刀猛刺单某丙的腹、背等部位,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单某丙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捅刺致肺脏、肝脏破裂大失血死亡。随后,被告人龚云海拨打电话报警,被赶来的公安人员带离现场。另查明,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龚云海的亲属与被害人单某丙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6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及到案经过,铜山区公安局刑警大队证实,2015年8月20日18时50分许,铜山新区派出所接龚云海的158××××9746手机报警,称其因感情纠纷在铜山新区文沃市场对面的小区杀人了。接报后,民警遂赶赴现场,并联系龚云海约在铜山区学院路辣妹子鱼馆门前见面。民警到达现场后,龚云海供述了杀人经过,并交出了一把匕首。2、证人吕某证言,证实2015年8月20日晚6时40分许,其走到4单元门口时,遇见一个28岁左右,戴着眼镜,上身穿红蓝相间条纹短袖衫的男青年,双手都是血,出了单元门,其走到2楼楼梯拐角处,发现一个女的浑身是血,头朝西躺在地上,其转身就往楼下跑,出了单元门就喊杀人了,快抓住那个穿条纹衫的小孩,随后其又拨打了110和120。3、证人师某证言,证实2015年8月20日晚上7时许,其站在文泰康城小区一期3号楼北边的花坛处等人时,看到一个右手臂都是血的男青年窜到3号楼东边往南跑了。当时吕师傅出了单元门就喊杀人了,抓住那个人。4、证人刘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在家里吃饭时,听见楼道里有个女的喊救命,几分钟后又听见吕师傅在大声喊,随后警车也来了,得知有个小女孩被杀了。5、证人朱某甲证言,证实其女儿叫单某丙。两三年前,听女儿说她谈了一个男朋友,是技校的老师。过了一段时间单某丙又说龚老师不合适,已经分开了。大约一年前,单某丙说龚老师又开始联系她了,双方接触了一段时间,单某丙也到男方家去过两次,龚老师和他父母希望两人早点结婚,但单某丙感觉不合适,一直没有同意结婚。今年春节前后,单某丙说不想和龚老师联系了,但龚老师一直骚扰她,还经常换号给她打电话等。6、证人单某甲证言,证实春节前后,听姐姐单某丙说经常有人给她打骚扰电话。案发前周一的下午,其陪着姐姐在医院看病时,姐姐的手机又响了,其姐姐说如果还是那个号码就不要接,其说可以拉黑,但姐姐说他还会换新号打的。7、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儿子叫龚云海。2012年7月,其儿子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女朋友并开始交往,年底儿子把单某丙带到家里见的面。2013年4、5月份,家里按照单某丙意见装好了婚房,但单某丙却迟迟不带龚云海见她父母,也不确定结婚的日子,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2014年夏天,其给单某丙打电话,责怪她迟迟不带龚云海见她父母,骗吃骗喝。2014年10月份,其在儿子的要求下,给单某丙道的歉。今年元旦,其听儿子说单某丙把他的手机给拉黑了,儿子认为单某丙是在耍其一家人就恼了。8、证人朱某乙证言,证实其在铜山区文沃市场对面的移动营业厅工作。2015年8月20日下午6时许,一名男子到其店里办理了一张手机卡,也就是民警刚才带来指认现场的那个男子。经电脑查询,显示龚云海的身份证办理的158××××9746号码,并在卡里充值50元。9、证人朱某丙证言,证实其是铜山中医院120的值班医生。2015年8月20日晚上,其接到医院前台电话,称文泰康城小区杀人了。随后其赶到该小区一个二楼平台,发现一个女的头朝西,仰面躺在血泊中,身上有多处刀伤,瞳孔散大,心电图为直线,已无生命迹象。10、证人单某乙证言,证实经辨认存放在徐州市殡仪馆的尸体就是其女儿单某丙,并同意对尸体进行解剖。11、人身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龚云海到案后,上身着彩色宽条纹T恤衫,下身穿蓝色牛仔裤,脚穿白色运动鞋。见右手掌有开放式伤口,右小臂、右手、上衣前部、裤腿、鞋上均发现大量血迹,遂扣押白色运动鞋、蓝色牛仔裤、短袖T恤上衣及户外单刃尖刀一把。12、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铜山区公安局侦查员在犯罪嫌疑人龚云海的带领下,前往铜山区文泰康城小区一期3号楼4单元2楼平台,指认此处是其杀害单某丙的地点,随后又指认了购买手机卡的移动营业厅。13、物证单刃尖刀一把,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龚云海确认该把尖刀就是其捅刺被害人单某丙的作案工具。14、淘宝网页记录证实,被告人龚云海于2014年9月7日从淘宝网上购买单刃尖刀的情况。15、手机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龚云海在案发前曾多次使用158××××3852手机拨打单某丙138××××2720手机的情况。1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徐州市铜山区文泰康城小区一期3号楼4单元2楼平台,东面为201室,西面为202室。该女尸头西南脚朝东北呈仰卧状,身着灰色裙子、红色内裤、脚穿高跟鞋,衣服上、身上均有大量血迹。女尸身下的地面上有大面积血泊,二楼平台南侧墙面上发现擦拭状血迹,二楼至二楼半第三阶梯上、一楼楼梯上、一楼至一楼半楼梯上、一楼半至二楼楼梯上发现滴落血迹。单元门楼道内、通往地下室水泥地面的斜坡上、单元门口的砖块上、石板上、东侧花园变电室南侧下水道井盖上均发现了滴落血迹,遂分别蘸取了上述血迹。17、尸体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实死者单某丙颈部、胸、腹部、背部、四肢20多处损伤创口,部分创口深入腹腔内,肺脏、肝脏等多处破裂,全身各创口均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创角多为一钝一锐,分析认为,损伤符合单刃刺器作用所致,系他人形成。结论为被害人单某丙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捅刺身体多处致肺脏、肝脏破裂大失血死亡。18、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文泰康城小区一期3号楼4单元门口东侧花园变电室南侧下水道井盖上、单元门口的砖块上、石板地面上、楼道内的水泥地面上、通往地下室的水泥坡道上、一楼楼梯的地面上、一楼至一楼半楼梯上、一楼半至二楼楼梯上、单刃尖刀刀把上、龚云海T恤衫前下摆、左脚白色运动鞋鞋面上均检出男性人血,与龚云海的基因型相同。二楼楼梯平台、二楼至二楼半的楼梯地面上、单刃尖刀刀刃上、龚云海的右臂上均检出女性人血,与单某丙的基因型相同。二楼楼梯平台南侧墙面上、龚云海牛仔裤左膝处、右足白色运动鞋鞋面上均检出人血,为混合斑,不排除龚云海、单某丙共同所留。单某丙的肋软骨与单某乙、朱某甲的基因型符合亲缘关系。19、被告人龚云海供述,证实2012年7月份,其通过世纪佳缘网认识了单某丙,见面后双方感觉不错,就谈起了恋爱。2013年春夏之交,其带着单某丙见了父母,双方的关系就稳定了下来。6月份,其因没有给单某丙买生日礼物,单某丙很不高兴,感情也不像以前了。2013年下半年,其为了缓和关系,就带着单某丙到家里去了几次,还带着单某丙看过三次婚房,但其提出见见单某丙的父母时,却被她以各种理由推脱了,其母亲就说单某丙言而无信,骗吃骗喝,惹恼了单某丙。由于其放不下单某丙,就让母亲到单某丙的厂里道歉,但单某丙态度强硬,表示跟其没完。之后其一直打电话,发短信,想缓和关系,但单某丙一直回避,其感觉每次都低三下四的恳请,导致其吃不好睡不好,天天搞得很憔悴。2014年9月7日,其在网上买了一把尖刀,放在了轿车副驾的储物盒内,想嘿呼嘿呼单某丙。之后其多次联系单某丙,都被单某丙给拉黑了,后来虽然见过几次面,要么就是让其去结账,要么就是让其开车送她,其感觉单某丙就是玩弄其感情。2015年8月17日晚上10时许,其在文泰康城小区附近的马路上见到了单某丙,但谈了几句就吵了起来,其当时就绝望了,并跟随单某丙到单元门口,根据脚步声判断她大概住几楼。8月20日七夕情人节那天,其想把事情了了,要么和好如初,要么就把单某丙杀了。下午4时许,其给单某丙打电话,她没有接,并把其号码给拉黑了,其开车赶到文泰康城小区附近,用公用电话给单某丙打,也没有接,其就到文泰康城小区南边的一个移动营业厅办了一个新号,给单某丙打了几个都未接,最后这个新号也被拉黑了,其彻底绝望了,就一心想杀了单某丙。随后其回到车里拿刀,赶到4单元2楼和3楼之间的平台等候单某丙。没过几分钟,见单某丙上到了2楼,其拔出刀直接冲向单某丙,朝单某丙的肚子捅了一刀,接着又是两三刀,在她向后转身时,其从后面又捅的背部和胳膊,接着单某丙头朝西仰面躺在了地上。随后其用新办的手机号拨打的110,并将尖刀交给了赶到现场的民警。2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龚云海出生于1983年8月8日。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龚云海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收集程序合法,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内容能够相互印证,本院确认其证明效力。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单某丙在案发的起因上负有责任的问题,经评议认为,被告人龚云海与单某丙系网上相识并相恋,在相处的过程中,产生矛盾实属正常,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单某丙以恋爱为名向龚云海索取超出正常交往财物,反而是龚云海对这段感情无法释怀,为了达到能与单某丙结婚的目的,不断的纠缠,在追求无果的情况下,采取极端手段进行报复,因此,不能认定被害人单某丙在案发起因上负有责任。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龚云海辩称其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以及辩护人提出龚云海受到被害人的言语刺激,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而实施的杀人行为,系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龚云海因单某丙的疏远而不满,且不能自拔,怨气越积越重,为了恐吓单某丙,在网上购买了作案工具尖刀一把。案发前,当龚云海再次约见单某丙缓和关系未果后,遂跟随单某丙至单元门口,观察单某丙的具体租住处。案发当日,被告人龚云海因多次联系不上单某丙后,遂起杀心,持事先准备的单刃尖刀等候在单某丙回家的楼梯处。当龚云海遇见单某丙后,遂持尖刀猛刺单某丙颈部、胸腹部、背部等处二十余刀,从捅刺的部位、力度和刀数看,反映被告人龚云海主观上具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直接故意,且犯意坚决,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处罚,且系直接故意。被告人龚云海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龚云海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庭审中,知罪悔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评议认为,案发后,被告人龚云海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被告人龚云海知罪悔罪,虽然否认其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但是对案件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其自首成立。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龚云海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龚云海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龚云海系有准备有预谋故意杀人,且手段残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起,且案发后,被告人龚云海主动投案,庭审中知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龚云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徐志华代理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可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