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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辖终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潍坊涌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联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联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潍坊涌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辖终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联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涌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诉人山东联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法商初字第1794-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并非定作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是《产品购销合同》,即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购买设备,而非定作设备,一审法院将案由定为定作合同纠纷是错误的;二、双方于2015年4月10日所签定的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使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本案也应适用法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3年9月6日、2013年10月18日、2014年2月16日签定的三份《产品购销合同》中第二条均约定按需方确认的图纸制作,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产品的型号、规格、材质。由此可见,合同标的物为按需方特别要求制作的专用产品,原审法院认定该案为定作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双方于2013年9月6日、2013年10月18日、2014年2月16日签定的三份《产品购销合同》中第十二条均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双方协商解决或由起诉方法院协助解决;于2015年4月10日签定的《二车间再沸器上管箱物料出口(B)改造合同》中第九条虽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但该合同的货款金额仅为26000元,而本案中原审原告即被上诉人所诉四份合同的欠款总额约为447600元,故将涉案金额仅为26000元的合同与三份有约定管辖的合同一并审理更符合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方便法院审理的两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国良代理审判员  王 斌代理审判员  吴玉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吉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