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3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蔡宗荣与唐山聚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宗荣,唐山聚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伍现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03执异23号申请执行人:蔡宗荣。被执行人:唐山聚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丰源南里裕兴楼11楼5号。法定代表人:伍现忠,总经理。第三人:伍现忠,男,1966年3月22日生,住四川省通江县洪口镇余家湾村7组,身份证号码:513025196603220975。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蔡宗荣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唐山聚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劳裁字(2013)102号裁决书)劳动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唐山聚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不能履行到期生效裁定,第三人伍现忠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问题的规定》,申请追加伍现忠为被执行人。经查该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故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蔡宗荣追加第三人伍现忠为被执行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治审 判 员 田海川代理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艳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