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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周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4刑初44号公诉机关合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现年43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6年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12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经过事先预谋,拉着自己家的农用架子车来到南邻居周某家,趁天黑无人之机,找到放在门口南边石狮子缝隙里的钥匙后,打开大门,将周某家门楼过道处堆放的用袋子装好的玉米盗走,放在自己家门房的过道内。被告人周某某共盗走周某家玉米19袋,1904.3斤,价值1523.44元。二、2015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在盗走周某家玉米回到家后,害怕被人怀疑是熟人作案,为了给人造成一种外人偷玉米的假象,被告人周某某又将周某某乙家晾晒在空地篷布上的玉米用铁锨铲到农用架子车上盗走,放到自己家门房的过道内,后用袋子将所盗的散玉米装了4袋,360斤,价值288元。当晚,被告人周某某又把所盗周某家用袋子装好的玉米换成自己家的袋子。破案后,被盗玉米已全部追回并返还失主。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周某、周某某乙的陈述、证人周某某丙、王某、王某某甲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照片、户籍证明信、扣押、发还清单、作案工具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谅解书。且经当庭质证、认证,已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过事先预谋,趁夜深无人之机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告人的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党培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晓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