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金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诉赵加加金融借款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赵加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金执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汴路138号。负责人张青峰,行长。被执行人赵加加,女,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诉赵加加金融借款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加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金执字第5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尧审 判 员 刘 铮代理审判员 刘浩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延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