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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1556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69年5月2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王某,男,生于1971年5月25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夫妻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王某无提出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司明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永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