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27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许威威与廖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威威,廖泰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7民初138号原告许威威,男,1993年5月27日生,汉族,住龙南县。被告廖泰锋,男,198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龙南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威威与被告廖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欠款还清,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 曾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