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民简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姜保明与郭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保明,郭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芝民简初字第355号原告:姜保明,来福士船业有限公司退休人员。被告:郭肇斌,无固定职业。原告姜保明与被告郭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保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肇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保明诉称:2014年5月14日,被告以做合法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后又增加借款20000元,合计人民币7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15年3月14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两次借款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均拒不偿还。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郭肇斌缺席,且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4日,被告以做合法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后又增加20000元,合计人民币7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2015年3月1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两次借款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给付被告人民币50000元,其余两笔通过现金给付被告人民币50000元。但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借款,为此原告状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诉讼中,被告郭肇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予到庭,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鉴于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可予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郭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姜保明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郭肇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隋 文 华人民陪审员 郝 建 平人民陪审员 宁 雯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秀婷(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