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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山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山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1973年出生于甘肃省山丹县,甘肃省山丹县农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杨正宏,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丹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山丹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山丹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丹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永明代理审判员  梁海霞代理审判员  张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益铭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