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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计海诉被告杨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海,杨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641号原告:计海,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被告:杨辉,前郭县人,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计海与被告杨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计海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计海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本院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金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