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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3执171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丽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牡丹江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梅,牡丹江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3执171之一申请执行人赵丽梅,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海林市。被执行人牡丹江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法定代表人赵丽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牡丹江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牡丹江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牡丹江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燕萍审判员  崔海峰审判员  张丽霞二0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