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5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魏林与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理(湖南)有限公司、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湖南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林,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理(湖南)有限公司,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湖南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初字第05032号原告魏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蔡璐,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佳,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理(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398号涵相大厦。法定代表人陆序展。被告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枫林三路822号涉外经济学院外教楼四楼。法定代表人张剑波。被告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22号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花园外教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张剑波。被告湖南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22号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花园外教楼二楼。法定代表人苏科。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胡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雯君,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林与被告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理(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女人世界公司)、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猎鹰培训公司)、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猎鹰公司)、湖南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拓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魏林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张剑波、张江波、吴松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罗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毛爱珍、张谆谆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聂士洋担任法庭记录,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林及其委托代理人蔡璐、刘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女人世界公司、猎鹰培训公司、新猎鹰公司、力拓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林诉称:2012年10月10日,魏林与女人世界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由魏林购买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与太平街交汇处涵相大厦(推广名:女人世界)2楼089号铺面,面积为9.33平方米,总价为728224元,后委托女人世界公司全权经营和管理,委托经营期限为12年,即2013年5月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该协议约定在委托期限内,女人世界公司应当每年按该商铺实际成交净房款即728224元的8%的标准向魏林支付经营管理收益(税后所得),并约定支付方式为按委支付,由女人世界公司在每个季度的首月10日前支付,若女人世界公司未按约定向魏林支付经营管理收益,则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魏林支付违约金。同时协议约定,为保障经营管理收益支付义务的如约履行,猎鹰培训公司自愿为女人世界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外,协议还约定了其他的权利义务。但是在履约过程中,女人世界公司并未按约定向魏林支付租金,在魏林多次催告后仍未能及时支付,为此,女人世界公司、猎鹰培训公司、新猎鹰公司、力拓公司、张剑波、张江波、吴松于2015年5月20日共同向魏林作出承诺,承诺内容有:1、由力拓公司以长国用(2011)第006243号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处三湘大市场及马王堆商圈的土地使用权为女人世界公司向魏林支付委托经营管理收益提供担保;2、女人世界股东应当在2015年5月31日前、2015年6月20日前、2015年8月20日前、2015年9月30日前分别付清2015年元月、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收益,第四季度的收益按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约定支付;3、魏林因未及时支付银行按揭贷款而产生的违约金费用由女人世界公司、猎鹰培训公司、新猎鹰公司、力拓公司、张剑波、张江波、吴松支付;4、若女人世界公司未能履行承诺则应向魏林支付违约标的的20%作为违约金,如有拖延支付的情况,则女人世界公司应当按拖延支付金额的1‰每日支付滞纳金;5、在承诺作出后,猎鹰培训公司、新猎鹰公司、力拓公司、张剑波、张江波、吴松为承诺内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等内容。然而,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女人世界公司仍未能清偿拖欠的经营管理收益,其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了魏林的利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魏林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经营管理收益50803.57元、逾期违约金10160.65元,并向原告支付3869.30元滞纳金,合计64833.22元(注: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未及时还清银行贷款而产生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当日,原告要求将第1项诉讼请求中截至立案之日计算得出的数据更改为截至2016年3月10计算得出的数据,即将第1项诉讼请求中经营管理收益金变更为67970元、逾期违约金变更为13594元,滞纳金变更为10967.4元,合计92531.4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10日,最终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申请撤销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女人世界公司、猎鹰培训公司、新猎鹰公司、力拓公司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0日,原告魏林与力拓公司签订《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魏林购买力拓公司出卖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与太平街交汇处涵相大厦(涵湘楼)2楼089号铺面,面积为9.33平方米,总价为728224元。同日,魏林(委托方)与女人世界公司(受托方)及猎鹰培训公司(保证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由魏林将其购买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与太平街交汇处涵相大厦(推广名:女人世界)2楼089号铺面委托女人世界公司全权经营管理,委托经营期限为12年,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在委托期限内,女人世界公司每年按该房屋房款728224元8%的标准向魏林支付经营管理收益(税后所得),并约定支付方式为按季支付(季度经营管理收益=该商铺实际成交净房款×8%÷4),由女人世界公司在每个季度的首月10日前支付,若女人世界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向魏林支付经营管理收益,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魏林支付违约金。该协议同时约定,为保障经营管理收益支付义务的如约履行,猎鹰培训公司自愿为女人世界公司合同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协议还约定了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在履约过程中,女人世界公司仅支付了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止的经营管理收益,此后女人世界公司再未按约定向魏林支付经营管理收益。经女人世界全体业主多次催收,2015年5月20日,女人世界公司、猎鹰培训公司、新猎鹰公司、力拓公司、张剑波、张江波、吴松向全体业主作出承诺,女人世界公司于2015年5月31日前付清2015年元月委托的经营管理收益,2015年6月20日前支付2015年第一季度委托的经营管理收益,2015年8月20日前支付2015年第二季度委托的经营管理收益,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2015年第三季度委托的经营管理收益,2015年第四季度起按照《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的规定时间支付委托的经营管理收益。银行按揭由此产生的违约金由承诺方支付。承诺方如有违反上述行为,则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违约标的的20%,如有拖延支付的情况,则按照欠付的金额支付滞纳金,每日滞纳金为拖欠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一。猎鹰培训公司、新猎鹰公司、力拓公司、张剑波、张江波、吴松自愿对承诺的内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份承诺并经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公证。但承诺期限届满后,女人世界公司及其他各担保方仍未依约付款,遂酿成纠纷,魏林诉至本院。本院认为,魏林与女人世界公司、猎鹰培训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女人世界公司、猎鹰培训公司、新猎鹰公司、力拓公司、张剑波、张江波、吴松向全体业主作出的经过公证的承诺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魏林作为该合同的委托方,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女人世界公司未及时支付经营管理收益,尚欠魏林经营管理收益67970元(截至2016年3月10日)属实,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经营管理收益的民事责任。魏林要求女人世界支付自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10日止的经营管理收入67970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魏林与女人世界可以约定逾期付款应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女人世界的违约行为是迟延给付经营管理收益款,该行为给魏林造成的可预见损失应为所欠经营管理收益款的利息收益,而利息收益的法律保护范围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参照这一标准,魏林与女人世界公司之间约定的计算违约金的标准过高,本院将其调整至按月利率2%计算,对于超出的部份,本院不予以支持。根据《承诺函》的约定,女人世界公司应在2015年6月20日前、2015年8月20日前、2015年9月30日前、2015年10月10日前、2016年1月10前分别付清2015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2016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管理收益,故截至开庭当日,女人世界公司应支付原告魏林违约金为7207.38元,此后违约金以6797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3月10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魏林要求女人世界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因滞纳金性质属违约金,不可重复计算,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猎鹰培训公司、新猎鹰公司、力拓公司自愿为女人世界经营管理收益支付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期间内,猎鹰培训公司、新猎鹰公司、力拓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理应尽到保证人的义务。魏林要求猎鹰培训公司、新猎鹰公司、力拓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理(湖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魏林支付自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10日止的经营管理收益67970元、逾期违约金7207.38元(此后违约金以6797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3月10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湖南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理(湖南)有限公司向原告魏林履行上述两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魏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理(湖南)有限公司、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湖南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魏林承担200元,被告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理(湖南)有限公司、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湖南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2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荣人民陪审员 毛爱珍人民陪审员 张谆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聂士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