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刑更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汪守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刑更481号罪犯汪守国,男,汉族,生于1946年4月4日,重庆市忠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2月22日作出(2013)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守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6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汪守国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汪守国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汪守国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汪守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守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