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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柒业培、柒锡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柒业培,柒锡丽,柒弟,柒锡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492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广场街14号。负责人谭远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柒业培,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柒锡丽,男,195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柒弟,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柒锡召,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申请执行柒业培、柒锡丽、柒弟、柒锡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柒业培、柒锡丽、柒弟、柒锡召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4)浔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本院(2014)浔民初字第331民事判决的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聪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王锦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繁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