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0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霍莲莲诉潘昊彬、三门峡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峡市福阳实业有限公司,李珩,三门峡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02执227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福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建业银座1号楼11-12层01号。法定代表人:霍增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珩,女。被执行人三门峡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高速公路口北100米瑞通汽车城法定代表人:李珩,该公司董事长。三门峡市福阳实业有限公司诉李珩、三门峡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湖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门峡市福阳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珩、三门峡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车辆等单位的财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