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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寿光市立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郭贵其、刘永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立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郭贵其,刘永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944号原告寿光市立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郑汝义,经理。被告郭贵其。被告刘永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立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郭贵其、刘永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寿光市立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19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原告寿光市立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鲁V×××××)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19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二、查封原告寿光市立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鲁V×××××)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晓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