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4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袁士祥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4刑初56号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江苏省泰州市。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1月8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6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诈骗犯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4日至27日,被告人袁某某等人驾车窜至河南省商城县上石桥镇杨寨村部,以为豆浆机、炒锅等商品生产厂家做宣传送礼品为名,吸引附近群众参与。被告人袁某某在宣传活动中,其采用向旁听群众许诺先购买其所宣传的商品、后全额返还钱款的方式,骗取上石桥镇居民周某某、陈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等72名群众的人民币40600元,后逃离现场。2013年12月28日至31日,被告人袁某某等人又驾车窜至河南省光山县泼陂河高中门前,以同种方式骗取泼陂河镇居民陈某某、张某某等110名群众的人民币53540余元,后逃离现场。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袁某某主动到商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袁某某已退还给商城县上石桥镇被骗群众周某某等人现金40600元。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941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并提交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的陈述及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但辩解称其在现场说凭回报卡有惊喜,没有说过全额退款,请求法院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4日至27日,被告人袁某某等人驾车窜至河南省商城县上石桥镇杨寨村部,以为豆浆机、炒锅等商品生产厂家做宣传送礼品为名,吸引附近群众参与。被告人袁某某在宣传活动中,其采用向旁听群众许诺先购买其所宣传的商品并领取回报卡,后凭回报卡有惊喜的方式,骗取上石桥镇居民周某某、陈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等72名群众的人民币40600元,后逃离现场。2013年12月28日至31日,被告人袁某某等人又驾车窜至河南省光山县泼陂河高中门前,以同种方式骗取泼陂河镇居民陈某某、张某某等110名群众的人民币53540余元,后逃离现场。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袁某某主动到商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袁某某已退还给商城县上石桥镇被骗群众周某某等72人现金40600元;被告人在光山县泼陂河镇诈骗所得已经光山县公安局泼陂河派出所证实退赔。被告人袁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诈骗用的物品、邀请函及超值回报卡证实,被告人袁某某实施诈骗所用物品情况。2、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受案的情况。(2)立案决定书证实,两起案件立案情况。(3)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案件移送管辖情况。(4)户籍及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袁某某出生于1967年2月18日、无犯罪前科。(5)投案证明证实,被告人袁某某系主动投案。(6)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袁某某指认犯罪现场的情况。(7)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辨认被告人袁某某的情况。(8)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害人所领取被告人袁某某的商品情况。(9)发还群众被骗现金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退还商城县被害人被骗款情况。(10)被害人情况一览表证实,光山县泼陂河镇被骗的被害人情况。(11)光山县公安局泼陂河派出所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在光山县泼陂河镇诈骗所得已退赔。(12)泰州市姜堰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及相关调查材料证实,被告人袁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3、鉴定意见:商价鉴字(2014)04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袁某某用于诈骗的环保节能锅、中华养生壶、锅铲子、饭勺子、汤勺子、按摩器、中华药磁枕、豆浆机、免火再煮锅、刀具、手镯、盆、护手霜、筷子等物品的实际价格计为:人民币伍佰玖拾叁元(RMB:593.00元)4、视听资料:袁某某诈骗现场的视频光盘1张证实,被告人袁某某诈骗现场情况。5、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12月24日其上午去超市买东西,碰见发邀请卡,下午其就按照邀请卡上的地址来到杨寨村部大院里听他们宣传,宣传说他们的东西又好又便宜,买了之后会把钱再退还,然后送给其一个不锈钢的铝盆,其就回家了。第二天其又去了,上午送一个勺子,下午他们就说先交钱,后发礼品,发礼品的时候再把钱退还,于是其就交了10元钱,发给其一张礼品卡,其凭礼品卡去领东西,给的是筷子和饭铲子并把10元钱退还了。第三天其也去了,上午送其一个铝盆,下午送的是舀油的勺子,他们宣传的产品有养生壶、豆浆机、锅,其觉得养生壶挺好,就花了20元钱卖了养生壶的预订卡,说次日交200元钱给壶。第四天上午交了200元,把壶给其并给了一张回报卡,让下午拿卡去退200元钱,另外送了一袋子护手膏、几把刀具,还有一个炒锅。下午其拿着回报卡去退钱,结果人没有来,同时其看到好多人都来退钱没找到人,才知道被骗了,所以到派出所报案了。那些卖东西的人其不认识,也不知道是哪的人,只记得讲话的一个男的,维持秩序的一个年轻小伙子,还有三四个小姑娘,开的是一辆灰白色的面包车,发货时又来了一辆带棚的货车。(2)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12月24号下午,张某某喊其到杨寨村部免费领盆,其和张某某到杨寨村部之后,看见很多群众坐在那儿听课,台上有一个中年男人正在演讲,还有几个人在会场维持秩序,那个中年男人在台上讲他们的产品有多好,炖锅有怎么好,豆浆机怎么好,刀具怎么好,讲罢后免费给大家发了两个菜盆,然后其就回家了。12月25日上午8点左右,其和张某某又到杨寨村部去了,去的时候那个中年男人正在那演讲,内容都是一样的,讲罢之后又免费给大家发了一个勺子,并让大家下午再来,还有免费的东西发,然后大家就回了。下午2点其和张某某又去了,还是那个男人在台上演讲,讲罢之后,让大家交10元钱办一张卡,然后领一个锅铲,并在领锅铲的同时退了10元钱,然后大家就回家了,其走时交10元钱又办了张卡,临走时让大家第二天还来,还有好东西送。12月26上午8点,其和张某某又去了,还是那个男子在演讲,讲完之后,又让大家交了40元钱,给其一个按摩器和一个手镯,在给东西的同时把50块钱又退了,然后大家就回了,临走时,演讲的那个男人让大家下午还来,还有东西送。下午2点,其和张某某又去了,还是那个男人在演讲,讲罢之后给大家免费发了一个勺子,并让大家交50元办两张卡,让第二天再带650元钱,就可以买两套残品,有炖锅、豆浆机、枕头、茶壶、炒锅、刀具,买罢之后还有回报。12月27日上午,其和张某某又去了杨寨村部,其交了650元钱,领了炖锅、豆浆机、枕头、茶壶、炒锅、刀具,之后让其下午还来,并且发了回报卡,凭卡有惊喜,可等到下午其再来时,人就跑了。他们说所有的东西都不要钱,只是做广告,可后来人跑了,而且发的产品远远不值那个钱。(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其是12月25日到村部大院的,当时其听邻居们都说有人在村部免费发东西。当时村部大院里的人非常多,其按那些人的要求先花10块钱买了一个入场卡,听完课后他们给了一个饭铲子,并把10块钱退给其。下午他们又给了一个饭勺子。12月26日上午其领了一个不锈钢的盆,下午领了一把筷子,按摩器没要。其我交了30块钱预定豆浆机,当时说可以给烧水的电壶和豆浆机,但是先交定金买预订卡,电水壶是20块钱,豆浆机是30块钱。到了星期五上午其又补了450块钱,他们给了其一个豆浆机、一个锅、一个枕头和一个绿色的回报卡,并让下午两点准时在村部等着退钱,下午其到村部后一直等到天黑也没见到人。对方有男女一共8个人,其不认识,听口音是外地人,开一个白色的面包车,是江苏的牌照,有人把车牌号记下来了。如果有对方的照片其应该能认出来,特别是当时在台上讲课的人最好认,他整天都在台上讲。其买的东西质量差得很,根本不能使用。(4)被害人夏某某、杭某某、胡某某、彭某某的陈述与上述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均证实其在杨寨村部被骗220元。(5)被害人王某某、余某某、江某某、王某某、孙某某、赵某某(2套)、张某某、段某某、曹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洪某某、陈某某、孙某某、潘某某、沈某某、王某某、石某某、孙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晋某某、李某某、余某某、蒋某某、许某某、刘某某、彭某某、余某某、郭某某、黄某某、胡某某、江某某、邵某某、刘某某、段某某、季某某、余某某的陈述与上述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均证实其在杨寨村部被骗480元。(6)被害人杨某某、黄某某、胡某某、胡某某、卢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詹某某(2套)、杨某某、孙某某、沈某某、肖某某、杨某某、徐某某、蔡某某、马某某、胡某某、郭某某(2套)、胡某某、肖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的陈述与上述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均证实其在杨寨村部被骗700元。(7)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31日上午9点左右,其在泼陂河高中门口被三个男人和四个女人的以交定金取产品(炖锅、炒锅、豆浆机、电水煲、餐具六件套),下午凭回报卡退还给现金的方式骗取700元。12月29日下午,其邻居说在泼陂河高中刚领了一个铝盆,不用给钱。第二天上午大约9点,其领了一个不锈钢勺子,下午送一个锅铲子,叫我交10元定金,并给了我一张卡,约三分钟又收回了卡,10元定金退了。对方叫回去,说31日上午8点准时在高中门口领产品,但必须先交定钱,20元一张卡可领一个开水煲,30元一张卡可领一个豆浆机。12月31号7点多,其又去了泼陂河高中大门口,对方叫交定金的人把卡交上去,20元钱的定金卡领一个开水煲,但要补交200元定金,发一个回报卡,下午两点凭卡退钱,30元的豆浆机要补交450元定金,并凭回报卡退钱。当时在场的一百余名老太太和老头子都交了钱,等到今天下午两点多也没见到那些人过来。骗子有两辆车,一辆带帆布蓬的绿色工具车,一辆银白色的面包车,其家对面的修车师傅记住了骗子的车牌号。(8)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31日上午7点多,在泼陂河高中有三个男的、三个女的在宣传他们的产品,有二三百个群众在听他们宣传。他们让先交钱把产品领走,下午再凭发给大家的卡将所交的钱领走,当时现场有一百多人参加了活动。活动分为几种,分别是交220元领黄卡,免费领平底锅、开水煲(半球牌)、菜刀;交480元领绿卡,免费领豆浆机(皇冠牌)、炖锅、磁疗枕;交700元钱能领走所有物品。把物品领回后下午再凭此卡将所交的钱领回,等于物品免费给大家。其奶交480元钱,领了豆浆机、炖锅、磁疗枕,等到下午1点多,其和奶奶拿着绿卡领钱时,发现宣传产品的人没有来,这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他们都三四十岁左右,无明显特征,说的是普通话,讲话的男的左手无名指和中指有点伸不直。他们有一辆五菱荣光昌河车,车牌号为苏MNY8**。(9)被害人代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熊某某、付某某、何某某、余某某(邬长珍)、黄某某、熊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的陈述与上述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均证实其在泼陂河高中门口被骗700元。(10)被害人吴某某、代某某、苏某某、李某某的陈述与上述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均证实其在泼陂河高中门口被骗480元。(11)被害人黄某某、黄某某、罗某某的陈述与上述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均证实其在泼陂河高中门口被骗220元。6、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3日其在郑州办事的时候,村卫生室的医生打电话给其说有人借村部院子搞宣传锅,其当时说等回去看看再说,其当天夜里回的上石桥。12月24号早上8、9点钟其到村部来,有一个四十多岁和两个二十多岁的男的,其问他们是干啥子的,那个四十多岁的男的讲他们是搞宣传卖锅的,要借村部的场地用一下,然后就把带来的锅给其看,那个锅带有一个提子,是两层,外面有一个套,里面是一个锅,那人讲这种锅5分钟把饭水烧开后,把锅坐到外层里去,然后饭就会熟了。那人还说把村部的场地注册好后就到工商所去注册,还讲出上石桥工商所许军华的名字,许某某是工商所的副所长,其当时想到外地人不容易就同意了,然后跟他们说村里搞美丽乡村建设,莫把院里的卫生搞赃了,他们同意自己把卫生打扫好。12月24日下午2点多钟,那些卖东西的斗到杨寨村来了,一直搞到12月27号上午,其就是12月25号上午到村部一趟,看到把院子里卫生都打扫了,也没有说啥。直到12月27号下午2、3点钟,其才听到村里买东西都被骗了,那些卖东西的人都跑没见了。当时他们骗钱的方法是前两天到街上和村子里发邀请函的票,发票的时候免费发一个盆,得到邀请函后到村部里来后再发盆、勺子、筷子等其他东西,这些东西都是免费的,然后又跟群众讲优惠券是30块钱,凭优惠券可以领4个锅。当时也有人领到的有4个锅,领到4个锅交的550元钱,第二天把那550块钱又退了。到后来就有很多人就交钱买东西,买的有豆浆机,有锅,有枕头等物品,有交700元的,有交480元的,这些群众交钱的时候,那些外地人讲12月27号下午2点钟凭当时买东西发的一个超值汇报卡到村部来,他们会把买东西的钱都退回给群众,到12月27号下午那些群众在村部等着退钱,结果那些人都跑了。其对12月24号那天上午到村部里来找其的那个人还记得面相,看到照片认得出来,杨寨村部没有收他们任何费用和好处。7、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2013年12月份,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楚了,有七个人,我们有六个人,还有一个是商城当地送货的司机,我们六个有我、左某某,25、26岁的样子,刘某某,27、28岁样子,陶某某,20、21岁样子,陶某某,26、27岁样子,还有一个女的我记不得是谁了,他们都是湖北新洲人,因为我岳母是湖北新洲的,所以我找他们。那个货车司机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五个人是我请来的,我负责在台上宣传,他们五个人负责卖东西、发回报卡。我在台上怎么安排,她们在台下就怎么做。他们吃、住、行都是我的,另外每天再发100元工钱。我先到杨寨村部问问,想用那个场地,就和村干部联系上了,我向村干部说要用村部那个院子宣传销售我们带来的产品,村干部就同意了。我还到上石桥工商部门对这次销售的产品进行备案,向工商部门提供了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厂家给我们的授权委托书,还有我的身份证复印件,我不是厂家派来的,也不是厂家的员工。我们到杨寨后,第一天上午到老百姓家里发宣传单,下午叫老百姓到杨寨村委会院内免费领取脸盆,当天下午我在村部给来的老百姓简单介绍产品的厂家,介绍后就免费送脸盆给他们,来的人每人一个。第二天上午我在村部又向老百姓介绍产品的好处,又免费给老百姓送筷子,把锅铲10元卖给老百姓,结束时又把10元钱退给老百姓。第三天上午给来的老百姓送炒勺,卖按摩梳,每个60元,并说要回报一壶油,结束时又把60元钱退还给老百姓,让老百姓自己去买油;下午现场演示豆浆机和养生壶,现场打豆浆让老百姓品尝,宣传豆浆机和养生壶的好处,让老百姓订货。老百姓交30元钱预定豆浆机的,我们发一张预订卡,叫他们第二天带450元来买豆浆机,交20元钱预定养生壶,也发一张预订卡,叫他们第二天带200元来买养生壶。我们对预订卡进行统计,按照预定的东西把货拉来,这次货有武汉的,有郑州的,通过物流到商城。第四天上午群众来村部后,我在台上负责宣传,宣传豆浆机打出的豆浆都是原生态的,健康的,有的市场上的豆浆是豆浆粉泡的,养生壶烧水好喝,节能锅能够节能,五分钟就能把饭煮好,药物枕头对失眠有好处,其他人负责卖东西,花480元(450元现金和预订卡30元)买豆浆机的,我们回报一个免火再煮锅和一个药枕,花220元(200元和预订卡20元)买养生壶的,回报一个节能锅和一套刀具。买豆浆机、养生壶的我们还给了他们一张回报卡,叫他们下午一点半把卡带来,回报卡有两种颜色,黄色和绿色,黄卡是买220元东西使用的,绿卡是买480元东西使用的。我没有直接说下午把卡带过来把钱退给老百姓这样的话,只是说下午把卡带过来有惊喜、有回报,前几次老百姓把卡带过来把钱退了,这次老百姓也是这样认为的。那天上午卖东西结束后,我就回江苏老家了,没有赶过来。这次豆浆机是160元,免火再煮锅就是炖锅是120元,药枕就是枕头是30元,养生壶就是水壶是45元,节能锅就是炒锅是35元,一套刀具是35元钱,没有什么凭据,进货总价不好算,这次什么都除去,还剩下3000块钱左右。免费送老百姓的东西有脸盆(8元)、筷子(4元)、炒勺、锅铲子(6、7元)、护手霜(4.5元)、手镯(8元)、按摩器(21.5元)、梳子。我开自己的面包车来的,面包车牌照是苏MM8**,M后边还有一个字母我不记得了。前几天卖货少时都是我用自己的面包车拉的,那天卖东西货多时我请商城的一个货车拉的。我们没有住商城,是在潢川一个小旅馆住的,有登记的,我记不得宾馆的名字了,我们都是开车上高速从潢川过来。在商城卖罢后,过了几天到光山去的,在光山泼河镇一个老高中门口卖的,也还是在商城的这些人去的,宣传的方法和卖东西的过程都是和商城这次一样的。在光山卖的产品价值跟商城差不多,三万多元。在光山赚的也和商城差不多,赚了3000元左右。我把买产品的上石桥和泼河镇老百姓的钱都退了。我卖给老百姓的产品都可以用,但没有合格证。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941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袁某某诈骗的被害人多数为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应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已退赔全部被害人经济损失,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袁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邹建中审 判 员 胡文江人民陪审员 张福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静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