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02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668号原告许某某,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顾某某,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许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许某某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妍本案所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