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更1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新辉盗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新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1777号罪犯陈新辉,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台州市人,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1日作出(2009)台椒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新辉犯盗窃罪、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计人民币273000元。被告人陈新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9年4月10日以(2009)浙台刑二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新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新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级记功,2014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全部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新辉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新辉准予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二年(刑期自2008年9月24日至2019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姚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