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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行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马桃玲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桃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02行初84号起诉人马桃玲,女,196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偃师市。2015年4月1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马桃玲的起诉状,诉称2014年7月14日,马桃玲因房产纠纷,到北京反映问题被偃师市公安局拘留七天。故请求依法撤销偃师市公安局偃公(城)刑法决定(2014)03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马桃玲所诉偃师市公安局偃公(城)刑法决定(2014)0386号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7月18日向马桃玲送达。因马桃玲被行政处罚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7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而马桃玲的起诉超出了法定的期限,又因起诉人马桃玲的行政赔偿请求同行政诉讼一并提出,故该行政赔偿请求亦超过起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马桃玲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许丽飞审判员  王丽景审判员  李莉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