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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赵宝国与沈团结、李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宝国,沈团结,李玉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120号原告赵宝国,农民。被告沈团结,农民。被告李玉芹,农民。原告赵宝国与被告沈团结、李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仇奎、陆洪远和人民陪审员相庆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宝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团结、李玉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宝国诉称,2013年12月13日,被告沈团结及其妻子向原告借人民币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借款,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沈团结、李玉芹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沈团结于2013年12月13日向原告赵宝国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约定使用期限一年,并立有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赵宝国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00),期限一年。借款人:沈团结2013.12.13号。”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款,引起诉讼。另查明,被告沈团结与被告李玉芹系合法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赵宝国的庭审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条1份、两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银行明细1份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赵宝国与被告沈团结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沈团结应当承担向原告赵宝国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自到期日按年息6%计算逾期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沈团结与被告李玉芹系夫妻关系,该借贷关系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所以,李玉芹应当与沈团结承担共同偿还涉案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沈团结、李玉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团结、李玉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赵宝国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被告沈团结、李玉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00元,由被告沈团结、李玉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仇 奎审 判 员  陆洪远人民陪审员  相庆双二○一六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刘兆柱书 记 员  晏宇腾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