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南通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通金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金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1047号原告南通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彦明。委托代理人刘奕。被告南通金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金华。委托代理人陈爱峰。原告南通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金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金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通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金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南通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小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晓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